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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强化土地管理意识,节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使全镇国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则。
一、国土管理所是镇政府组织实施国土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国土管理工作是各级行政部门的职责,也是镇各单元和驻村干部以及各村委会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用地申报办法
(一)村申办的企业和民楼建设用地,必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财政部并报单元同意后,统一由村委会向镇国土部门、规划部门、规划部门作书面申请,规划部门确人符合规划后,由国土部门列入镇读者讨论上报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越向镇政府申报用地。
(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三资企业”用地项目,由用地单位向镇国土部门作书面申请,经审核确属投资建设项目,可列入镇讨论上报项目。
三、用地审批(上报)程序
建设项目用地,由所在地村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原则同意后,由镇委,镇政府召集有关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同意用地项目由国土所负责同志、管线领导、镇长签名,镇政府出具意见上报市计划局办理立项手续,报市国土局申请用地选址通知书;凭选址通知书由镇、市城建规划部门规划用地红线图,报镇主要领导批准确定;用地单位缴清政策性收费后,由镇国土部门向市国地局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用地手续审批后,部门应向镇主要领导班子及单元报告批准情况;被用地村的赔偿青苗产量、地款等必须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报告单元和镇主要领导。
四、民楼的分配安置
各村民楼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和统一(集资)建设。分先后缓急,公平分配,具体规定如下:
(一)成立分房领导小组(报镇审批备案)。可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任组长,同时选派办事公道、有威信的干部和群众代表为成员,负责分房的各项工作。
(二)调查登记现住房屋面积。村统一调查(核实)、清丈每户现有住房实际占地面积,登记造册,为分房提供依据。原已批企业用地现已更为住宅楼的,应列入清丈登记住房面积范围。
(三)张榜公布、公平择房。公房应以优先解决无房户和住房紧缺户为原则,将分房户人均居住面积和拟分面积(间数),张榜公布,若十天内群众无异议,在单元(驻村干部)、司法部门监督下,公开抽签,并确定分房户的面积、间数和位置。
五、违章责任
(一)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发生违章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所在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负主要责任,镇职能部门和单元也应负起一定的责任。
(二)村干部执法不严或知法犯法带头搞违法用地、违章建房,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村干部默许或怂恿村民违章用地、违法建设,追究有关干部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四)以集体统建民楼或创办集体企业为名,实则个人占有,假公济私,擅自进行违法占地(圈地)建设者,没收其工具,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处罚。
(五)未领取用地批准手续和批建手续,边审报边建设,按违法用地行为论处,追究当事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违法责任。
(六)村干部或部分小组成员在分房过程中徇私弊,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造成混乱和经济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现任。
(七)各级国土职能部门的国土巡查监察队依法查到有关村的现行违法用地,各村主要领导应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并积极配合妥善处理。
(八)原镇国土管理有关规章与本规则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涉及国土管理的法律政策等问题,由镇国土管理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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