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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陇镇干部考察责任制度



    为了更好发挥考察工作在干部选拔任有用工作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干部操作程序,明确考察内容、方法及责任,制定干部考察责任制。

一、考察对象一般由镇委或镇委组织人事办公室研究提出,或根据呈报单位的意见审查确定,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人数。

二、考察领导必须严格依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认真贯彻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全面,客观、准确地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特别要注重考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三、干部考察的基本程序:
1、组成考察组(由二人以上组成),拟定考察方案;
2、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的班子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采取民意测验、民主推荐、民主评议、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高档、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4、考察组对考察对象进行综合分析后,向组织人事办公室进行汇报。

四、考察干部必须由组织人事办公室形成书面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意测评、发主推荐情况,考察组成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署名以表负责。

五、干部考察工作人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1、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
2、熟悉《条例》内容,能掌握干部任用的条件,严格遵循干部考察工作程序;
3、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写作水平,写出的考察材料能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优缺点;
4、工作勤恳、认真,作风严谨、细致,熟悉各部门的职能、性质和特点,了解和掌握第一把材料;
5、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能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

六、干部考察工作人员必须承担以下考察责任:
1、对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或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通风报信、打击报复,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造成组织上用人失误的,给予撤消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同时建议上级组织部门予以调离工作岗位;
2、在考察中“吃、拿、卡、要”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或影响较坏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七、各级党组织的领导,要充分信任并坚持保护干部考察工作人员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组织部门对干部群众来信,反映考察人员有关问题,要进行及时调查,澄清事实,对问题属实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对诬告者,坚决追究诬告者的责任。

八、在干部考察工作过程中,谈话对象要真实反映情况,凡有编造事实提供假情况、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应通知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后果严重的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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